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出参加社会文化活动的管理办法
发布者: 网站管理员 发布时间: 2011-10-21
各科室:
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师生参加社会文化活动的管理,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,根据绍市文体艺[2004]7号文件有关规定,结合学校实际,重新制定如下管理办法:
一、以学校名义参加市委、市政府、市委宣传部及其他政府部门等主办(承办、联办、协办)的公益性文化及演出活动,在接到有关通知后由校长统一调度,并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任务,同时按绍市文体艺[2004]7号文件精神做好审批手续。
二、以学校名义参加的商业性社会文化活动,经分管领导审核,校长同意批准后,由产业科或青年艺术团组织落实,相关科室配合做好协调工作,同时填写《外出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报批表》,报办公室备案。营业收入安排按照产业科或青年艺术团现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分配。
三、以个人名义利用工作时间参加(承办、联办、协办)部门、单位等组织的公益性、商业性及其他社会文化活动(包括各类排练、辅导、评委),须由本人事先向所属科室汇报,向教务科提出申请,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方可参加活动,同时填写《外出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报批表》,报办公室备案。严禁教职工擅自组织学生外出参加任何社会文化活动。
三、凡未经领导同意,科室领导知情不报或个人未按要求办理有关手续,一律不得擅自外出参加社会文化活动,否则要追究相关领导或个人责任,上述人员一年内专业技术职务降级使用,并予以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分。
以上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校部。
附件1:绍兴艺术学校外出参加社会文化活动审批流程
附件2:《外出参加社会文化活动报批表》
绍兴艺术学校
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