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学员退学退费问题的通知
根据太原市物价局、太原市教育局并教高成字[2003]7号文件精神,社会力量办学(民办教
育)机构应按照以下要求对提出退学的学员,退还所收的费用:
一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,我省社会力量举办学校招收的学员,因故退学,由本人写出退
学申请,经学校研究批准,均可办理退学事宜。
二、学员退学,学校应按照下列规定标准退还学杂费:
1、已注册学员在开课前退学者,退还学杂费的95%。
2、开学一周之内退学者,退还学杂费的80%。
3、开学一周至两个月内退学者,退还学杂费的70%。
4、开学一个月至两个月之内退学者,退还学杂费的50%。
5、超过两个月退学者,不再退还学杂费。
三、学校接到学员的退学申请后,应在三日内给予同意退学或不同意退学的明确答复,并
说明原因尽快办理退学费事宜。
四、学员退学、退费办法应在招生时公示。
五、上述规定不适用违反校规校纪和受到学校劝退、除名处理的学员。以上退费规定只针
对一年以内的短期培训机构,对国家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应按有关“学生因参军、就业、疾
病、意外伤亡、家庭特困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的,学校和教育机构应按照学生实际学习时间
和收退费规定核退部分费用。教育机构因刊登、散发虚假招生广告(简章)所违反国家规定
造成学生退学的,应退还所收的全部费用”的规定办理。
教委统一规定摘自并教高成字[2003]7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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